1 委托維修單位的資質
1.1 國內委托維修單位必須是按CCAR-145部規定獲得維修許可證,具備航空公司相應機型的航線維修許可,且維修能力清單中已具有航空公司相應機型維修能力的合格維修單位。
1.2 國外或地區航線全部/部分委托維修單位必須是取得當地民航局頒發的航線維修許可證的合格維修單位,當航空公司將包括飛機放行的全部航線維修工作委托該單位時,該單位還應獲得中國民航局的資格認可。
1.3 愿意承擔航空公司航線維修工作的維修單位,能夠按照航空公司《外站維修管理手冊》的要求對航空公司飛機實施航線維修,履行維修協議中對承修人的責任與義務。
2 委托維修單位的職責
2.1 負責按照維修協議中航空公司的委托工作內容和《外站維修管理手冊》的要求進行飛機航線維護和放行工作,對所完成的航線維修工作滿足經批準的標準承擔全部責任。
2.2 負責航空公司配備適航性資料、《外站維修管理手冊》和工作單卡等資料文件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根據航空公司定期發放的資料目錄清單,及時核查并反饋文件資料(包括工作單)的有效性。
2.3 具備航線維修必需的工具設備和消耗性器材。
2.4 妥善保管和使用航空公司配備的專用設備和器材并保證其完好可用。
2.5 負責航空公司授權維修和放行人員的資格保持和管理。
2.6 根據本手冊或維修協議的相關規定保存、處理或轉交工作單卡。
2.7 負責按本手冊要求向航空公司MCC及時填報《運行不正常事件/使用困難報告》。
2.8 負責將航線維修中發現的問題、特殊情況(協議外的維修工作和重大故障、委托維修單位無法解決所需器材等),及時向航空公司MCC報告。
2.9 負責配合航空公司對其航線維修工作所進行的質量審核,落實審核發現問題的糾正措施。
3 對航空公司飛機實施維修和放行的工作標準和準則
3.1 按照航空公司提供的工作單進行航線維修檢查并簽署;按照航空公司提供的相應飛機、發動機維護手冊進行故障和缺陷處理并簽署;按照航空公司提供的機型最低設備清單和外形缺損清單放行飛機。
3.2 對航空公司飛機的航線維修工作,應符合CCAR-145部或本國適航當局所規定的維修工作準則。
3.3 根據航空公司的授權,對航空公司飛機進行適航性檢查,按照航空公司的放行標準放行飛機。
3.4 根據航空公司《外站維修管理手冊》或維修協議中維修記錄管理要求和保存期限,妥善保存和處理航線工作單和飛行記錄紙等維修記錄。
3.5 對航空公司未委托或因技術、能力原因不能排除的故障,應及時聯系航空公司機務部MCC。
3.6 對航空公司飛機的航線維修實施質量控制,將航空公司飛機的特殊檢查和維護要求納入本單位工作程序,以保證相關檢查和維護要求在對航空公司飛機的航線維修工作中得到落實。
3.7 承擔航空公司航線維修的工作人員必須專業配套。同一人如欲承擔二個或二個以上專業的維修工作,應經過合格培訓機構的相應機型專業的培訓,并獲得人員所在單位相應專業工作項目的授權。
3.8 所有超出適航性資料標準的維修工作,應報告航空公司機務部,并獲得航空公司和局方的批準或認可。
3.9 使用或將使用的器材應具有有效合格證件并處于良好可用狀態。
3.10 國外航線維修單位使用的個人工具應具有相應標識及清單,并建立保管制度,以避免工具的非正常失效和遺失,保證維修工作需要的工具設備處于可用狀態。工具設備應符合適航性資料和技術文件的要求并處于良好可用狀態。其計量工具精度應符合技術文件的要求。
3.11 維修現場存放的航空器部件應當具有明確標識,可用件與不可用件應當隔離存放并且在運輸過程中妥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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