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條 同時有目視飛行和儀表飛行時,目視飛行的航空器之間的間隔按
照目視飛行規則執行;目視飛行和儀表飛行的航空器之間的間隔按照儀表飛行規則執行。
第二十九條按照目視飛行規則飛行時,飛行人員必須加強空中觀察,并對保持航空器之間的間隔和航空器距地面障礙物的安全高度是否正確負責。
第五章儀表飛行水平間隔標準
第三十條 同航跡、同高度、同速度飛行的航空器之間,縱向間隔為 10分鐘。
第三十一條 同航跡、同高度、不同速度飛行的航空器,當前行航空器保持的真空速比后隨航空器快 40公里/小時(含)以上時,兩架航空器飛越同一位置報告點后應當有 5分鐘的縱向間隔(見圖1);當前行航空器保持的真空速比后隨航空器快80公里/小時(含)以上時,則兩架航空器飛越同一位置報告點后應當有 3分鐘的縱向間隔(見圖2)。
第三十二條 改變高度的航空器,穿越同航跡的另一航空器的高度層,在上升或者下降至被穿越航空器的上或者下一個高度層之間,與被穿越的航空器之間應當有 15分鐘的縱向間隔(見圖3、圖 4);如果能夠利用導航設備經常測定位置和速度,可以縮小為 10分鐘的縱向間隔(見圖5、圖6);如果前后兩架航空器飛越同一位置報告點,只有后一架航空器飛越位置報告點 10分鐘內,其中改變高度的航空器開始穿越的時間應當與被穿越航空器之間有 5分鐘的縱向間隔(見圖7、圖8)。
第三十三條 改變高度的航空器,穿越逆向飛行的另一航空器的高度層時,如果在預計相遇點前 10分鐘,可以上升或者下降至被穿越航空器的上或者下一個高度層(見圖9、圖10);如果在預計相遇點后 10分鐘,可相互穿越或者占用同一高度層(見圖11);如果接到報告,兩架航空器都已經飛越同一無方向信標臺或者測距臺定位點 2分鐘后,可以相互穿越或者占用同一高度層(見圖12)。
第三十四條 兩架航空器在兩個導航設備(導航設備之間距離不小于 50公里)外側逆向飛行時,如果能夠保證在飛越導航設備時,彼此已經上升或者下降到符合垂直間隔規定的高度層,可以在飛越導航設備前相互穿越(見圖13、圖14)。
第三十五條 同高度、航跡交叉飛行的兩架航空器,在相互穿越對方航路中心線或者航線時,應當有 15分鐘的縱向間隔(見圖15);如果可以利用導航設備經
常測定位置和速度,應當有 10分鐘的縱向間隔(見圖16)。
第三十六條 兩架航空器使用同一全向信標臺或者無方向信標臺飛行時,航空器之間的橫向間隔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使用全向信標臺,航空器之間的航跡夾角不小于 15度,其中一架航空器距離全向信標臺 50公里(含)以上(見圖17); (二)使用無方向信標臺,航空器之間的航跡夾角不小于 30度,其中一架航空
器距離無方向信標臺 50公里(含)以上(見圖18)。 第三十七條使用測距臺飛行時,航空器之間的縱向間隔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同航跡、同高度飛行的航空器,同時使用航路、航線上的同一測距臺測
距時,縱向間隔為 40公里(見圖19);當前行航空器保持的真空速比后隨航空器快40公里/小時(含)以上時,縱向間隔為 20公里(見圖20)。
(二)同高度、航跡交叉飛行的兩架航空器,并且航跡差小于 90度,同時使用位于航跡交叉點的測距臺測距,縱向間隔為 40公里(見圖21);當前行航空器保持的真空速比后隨航空器快 40公里/小時(含)以上時,縱向間隔為 20公里(見圖22)。
(三)同航跡飛行的兩架航空器同時使用航路、航線上的同一測距臺測距定位,一架航空器穿越另一架保持平飛的航空器所在的高度層時,應當保持不小于 20公里縱向間隔上升或者下降至被穿越航空器的上或者下一個高度層(見圖23、圖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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