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航空有限公司(Spring Airlines Company Limited,簡稱“春秋航空”)昨(11月30)日在沈召開了媒體通氣會,對于霸機、罷乘、鬧事索賠的旅客,航空公司會將其列入“暫無能力服務的旅客名單”。
被列入該名單的旅客按規定將在三年內無法乘坐該航空公司的飛機。 此名單引發了乘客廣泛爭議。 航空公司:愛鬧事兒的別坐我的飛機 早在2007年,春秋航空就已經在別的城市開始執行上述舉措,之前在沈也個別執行過。 春秋航空公司新聞發言人張磊表示,2010年5月1日世博開始至今,春秋航空有12個航班的678位旅客霸機、罷乘索賠,占此期間旅客的0.02%,其中涉及沈陽的乘客約占十分之一,這些人已被列入名單。 張磊說,這些舉措是一種社會成本和公司成本最小化的辦法,也是航空公司萬不得已的無奈之舉。而此舉也是經過民航局聽證會同意的,符合相關流程和規定。 這份名單是隨時滾動的,如果當事人對于公司條款并未直接知情,在重新看閱條款后覺得可以繼續認同航空公司的服務,只要本人傳真一份簽名同意書,公司系統會將其撤出名單。 春秋航空強調,從公司成立之初一直是低成本運營,低票價嘗試,所以在服務上也推出了差異化服務。其中包括:無論何種原因航班延誤或取消,公司不承擔任何補償或賠償費用;航班上不免費供應餐食和飲料,若旅客需要,自付費用等。 乘客:你以營利為目的,就得提供相應服務 有旅客將此名單稱作“黑名單”,而春秋航空此舉又一次引起乘客的爭論,有乘客稱“你是以營利為目的,能不能多給點服務,少弄點限制。” 昨日,記者對沈陽一些有過乘機經歷的市民進行了調查,其中49名被調查者中,有20人表示可以接受這樣的條款,有3人表示“有條件接受”,其余26人則不認同。 覺得可以接受條款的市民認為:既然選擇了低價就要付出代價,而且購買機票就等于認同服務,應該接受。 “有條件接受”的市民認為:如果是航空公司自身原因導致延誤就應該給消費者賠償,這與價格低廉沒有關系,如果是其他原因造成的就可以接受。 而完全不同意的市民多數覺得,航空公司采取低價是一種經營策略,也是以營利為目的,所以消費者有權利要求享受與其他航空公司一樣的服務待遇。 名單不違反合同法 春秋航空公司列“暫無能力服務的旅客名單”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 遼寧誠銘律師事務所主任秦大軍表示,依據《合同法》規定,航空公司和乘客之間屬于運輸合同關系,乘客在履行選擇權的同時,航空公司也有選擇權。從這點來說,春秋航空的做法并不違反合同法。 但此前也有人提出,如果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有選擇權,春秋的做法是否剝奪了乘客的選擇權。 對此,秦大軍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范圍是指為了日常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乘客購買機票不算日常生活消費。但他也表示春秋航空對于任何原因延誤都不賠償的條款是不符合合同法規定的。 這是制約無理的乘客還是霸王條款? 贊成派:有些素質低下的人確實需要一些條款來制約 網友“灰姑娘”:我很贊成航空公司的做法。對于那些素質低下的人確實需要制定一些條款來制約。 網友“歪歪酋長”:這也正常,什么價位就是什么服務嘛!要不就沒有VIP這個詞兒了。 反對派:這是明擺著的“霸王條款” 網友“劉先生”:差異化服務應該被允許,但是三年內不允許購票的做法不妥。這屬于霸王條款,堅決反對! 網友“酷妮妮”:我不接受。雖然花的錢少了點,但不代表人權就降低了,基本上還應該從解決人員素質問題上著手,做服務行業就要有服務精神,沒有的話就別干這行。 建議派:航空公司應出臺快速解決飛機晚點的方案 網友“家有啊啊”:如果這樣的話,航空公司一定會失去一些客戶。我覺得航空公司應該努力做好準備工作,而不是一有困難就出一些法令來約束群眾。 網友“超頻”:航空公司出臺這樣的舉措,作為乘客可以理解,但是針對飛機晚點等問題,航空公司也應該同時出臺快速解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