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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11月1日
1
(第二版)
適航委員會第5次會議(1962年)
航空器國籍和登記標志的位置和尺寸。
1963年11月12日
1964年4月1日
1964年8月1日
2
航行委員會研究(1967年)
為“航空器”一詞重下定義,因而所有氣墊型運載工具,如氣墊船和地面效應運載機械不應歸類為航空器。
1967年11月8日
1968年3月8日
1968年7月8日
3
(第三版)
理事會研究(1969年)
修訂采納了“共用標志”、“共用標志登記當局”和“國際經營機構”等詞句的定義及可使公約第77條設想的國際經營機構的航空器不以國家形式登記的有關規定。
1969年1月23日
1969年5月23日
1969年9月18日
4
(第四版)
航行委員會研究(1980年)及航空器噪音委員會會議(1979年)
無人駕駛自由氣球。修改“直升機”的定義。
1981年3月30日
1981年7月30日
1981年11月26日
5
(第五版)
航行委員會研究
航空器登記證的譯文
2003年2月17日
2003年7月14日
200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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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1/03 (vi)
國際標準
1. 定義
在航空器國籍和登記標志的標準中所用的下列名詞具有下述的意義:
定翼機 一種動力驅動的重于空氣的航空器,其飛行升力主要由在給定飛行條件下保持固定不動的翼面上的空氣動力反作用獲得。
航空器 可以在大氣中從空氣的反作用,而不是從空氣對地面的反作用獲得支撐的任何機器。(參見表1“航空器分類”)。
飛船 由動力驅動的輕于空氣的航空器。
氣球 沒有動力驅動的輕于空氣的航空器。
共用標志 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分配給共用標志登記當局的標志,用以對國際經營機構的航空器不以國家形式進行登記。
注:屬于某國際經營機構的所有航空器,凡不按國籍進行登記者都用一樣的共用標志。
共用標志登記當局 保持非國籍登記冊或視情保持該登記冊一部分、以對國際經營機構的航空器進行登記的當局。
耐火材料 一種能夠和鋼一樣或比鋼更能抗熱的材料,(當兩者的尺寸都適合于特定用途時)。
滑翔機 一種非動力驅動的重于空氣的航空器,其飛行升力主要由在給定飛行條件下保持固定不動的翼面上的空氣動力反作用獲得。
自轉旋翼機 一種重于空氣的航空器,其飛行的支撐力由一個或多個在基本垂直的軸上自由轉動的旋翼上的空氣反作用獲得。
重于空氣的航空器 任何在飛行中主要從空氣動力獲得升力的航空器。
直升機 一種重于空氣的航空器,其飛行的支撐力主要由一個或多個在基本垂直的軸上受動力驅動的旋翼上的空氣反作用獲得。
國際經營機構 公約第77條所設想的那種機構。
輕于空氣的航空器 任何主要由于浮力而支持在空中的航空器。
撲翼機 一種重于空氣的航空器,其飛行的支撐力主要由被賦予一種拍動動作的翼面的空氣反作用獲得。
旋翼機 一種動力驅動的重于空氣的航空器,其飛行的支撐力由一個或多個旋翼上的空氣反作用獲得。
登記國 航空器在其登記冊上登記的國家。
2. 所用的國籍標志、共用標志
和登記標志
2.1 國籍或共用標志和登記標志須由一組字組成。
2.2 國籍或共用標志須在登記標志的前面。當登記標志的頭一個字是字母時,它的前面須加一短劃。
2.3 國籍標志須從國際電信聯盟分配給登記國的無線電呼叫信號中的國籍代號系列中選擇。須將國籍標志通知國際民用航空組織。
2.4 共用標志須從國際電信聯盟分配給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的無線電呼叫信號的代號系列中選定。
注:由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給共用標志登記當局指定共用標志。
2.5 登記標志必須是字母、數字或是兩者的組合,并且須由登記國或共用標志登記當局指定。 附件 7 1 27/11/03
附件 7-航空器國籍和登記標志 國際標準
2.6 當采用幾個字母作為登記標志時,不得采用可能與國際信號代碼第二部分所用的五字組合相混的組合,不得采用可能與Q簡語電碼中所用的以Q字為首的三字組合相混的組合,以及可能與遇險求救信號SOS,或其他類似信號如XXX、PAN、TTT等緊急信號相混的組合。
注:關于這些代碼,請參見現行的《國際電信條例》。
3. 國籍標志、共用標志和
登記標志的位置
3.1 總則
國籍標志或共用標志和登記標志必須涂在航空器上或用任何其他能保證同等耐久的方法附在航空器上。標志須保持清潔和隨時可見。
3.2 輕于空氣的航空器
3.2.1 飛船 飛船上的標志須在船身上或安定面上。如標志在船身上,須在船身兩側沿縱向配置,并且,在頂部對稱線上也要有。如標志在安定面上,則須在水平和垂直安定面上;在水平安定面上的標志須在水平安定面的右上部和水平安定面的左下部,字母和數字的頂部須朝前方;在垂直安定面上的標志則須在垂直安定面下半部的兩側,字母和數字須水平橫列。
3.2.2 球形氣球(非無人駕駛自由氣球) 標志須在直徑兩端各涂一個,靠近最大水平圓周處。
3.2.3 非球形氣球(非無人駕駛自由氣球) 標志須在兩側?拷鼩馇虻淖畲蠼孛嫣,緊靠繩索帶或吊籃索固定點的上面。
3.2.4 輕于空氣的航空器(非無人駕駛自由氣球) 兩側標志須從兩側和地面看得見。
3.2.5 無人駕駛自由氣球 標志須在識別牌上(見第8節)。
3.3 重于空氣的航空器
3.3.1 機翼 在重于空氣的航空器上,標志須出現在機翼下表面上。如標志未延伸占據整個機翼下表面,在必須將其放在機翼下表面左半部。并須盡可能使標志距機翼前后緣一樣遠。字母和數字的上端須朝前。
3.3.2 機身(或與之相當的結構)和垂直尾翼 在重于空氣的航空器上,標志須在機身(或相當的結構)的兩側介于機翼與尾翼之間,或在垂直安定面上半部。如僅有一個垂直尾翼,則標志須涂于兩側,如系多垂直尾翼,則須將標志涂在外垂直尾翼的外側。
3.3.3 特殊情況 如果重于空氣的航空器沒有相當于3.3.1和3.3.2所述的部件,則標志須在能易識別此航空器的地方。
4. 國籍標志、共用標志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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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航空器國籍和登記標志(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