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篇D 飛行記錄儀判讀和分析指導性材料
初始反應
重大事故的善后工作對于任何國家的調查部門而言都是一個艱巨的時刻。要求作出決定的首要事項之一就是在何處判讀和分析飛行記錄儀。事故之后盡快將飛行記錄儀判讀出來是必需的。盡早找出問題之所在可影響事故現場的調查,因為證據有時是暫時性的。盡早找出問題之所在還可能產生用于預防發生類似事故所必要的強有力的安全建議。
許多國家沒有自己的用于回放和分析飛行記錄儀資料(話音和數據兩者)的設備因此請求別國予以援助。因此,進行調查的國家的事故調查部門及時安排合適的判讀設施判讀飛行記錄儀是必需的。
選擇設施
調查國可請求其認為對調查最適用的任何國家提供援助。航空器制造廠的標準重放設備和回放軟件,即主要由航空公司和維修設施使用的重放設備和回放軟件,用于調查目的尚不充分。如果記錄儀已遭損毀,通常要求特殊的恢復和分析技術。
判讀飛行記錄儀的設施應具備以下能力:
a) 拆卸和判讀已遭受實質性損毀的記錄儀的能力;
b) 無需使用與事故或事故征候有關的航空器制造廠的復制設備和記錄儀殼而回放原始記錄/記憶模塊的能力;
c) 手工分析飛行數據記錄器數字帶未經處理的二元波形的能力;
d) 利用合適的軟件以數字方式強化和過濾話音記錄的能力;和
e) 用圖解方式分析數據,推導未被清晰記錄的其他參數,用交叉驗證法和其他分析方法證實數據以確定數據的精度和限度的能力
制造(或設計)國和經營人所在國的參加
制造(或設計)國具有適航責任和判讀與分析飛行記錄儀信息一般所需要的專業知識。由于飛行記錄儀資料通常能透露適航問題,當在制造(或設計)國以外的其他國家判讀和分析飛行記錄儀時,制造(或設計)國應派一名代表參加。
經營人所在國具有飛行方面的管理責任并能就可能對于經營人十分具體的運行問題提供深入的看法。由于飛行記錄儀資料能透露運行問題,當判讀和分析飛行記錄儀時,經營人所在國也應派一名代表參加。
建議程序
飛行數據記錄器和駕駛艙語音記錄器應由同一設施判讀,因為二者包含有助于證實彼此記錄和協助確定時間和同步的互補性資料。
飛行記錄儀在判讀之前不得打開或施以動力,原始記錄不得復制(尤其不得使用高速復制設備),因為會有損毀記錄的風險。
應予為別國判讀飛行記錄儀的國家就“最后報告”發表意見的機會,以確保飛行記錄儀分析的特性已得到考慮。
判讀飛行記錄儀的設施可能需要航空器制造廠和經營人的專業知識以核實校準數據并證實所記錄的資料。
在調查未完結之前,進行調查的國家可將原始記錄或其復制品存留在判讀設施處,以便于及時解答另外的要求或進行說明,但該設施須具有充分的安全程序來保護這些記錄。
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 13 ATT D-1
23/11/06
No.11
附篇E 保護安全數據收集和處理系統的資料的法律指導
1. 引言
1.1 保護安全資料免于不當使用對于確保繼續得到該種資料及其重要,因為將安全資料用于同安全無關的目的可能妨礙提供這種資料,而對航空安全產生不利影響。國際民航組織大會第35屆會議認識到這一事實,并注意到許多國家的現行國內法律和規章未能以適當的方式充分地解決保護安全資料被不當使用的問題。
1.2 因此,本附篇中所載的指導旨在協助各國制定國內法律和規章,保護來自安全數據收集和處理系統(SDCPS)的資料,同時兼顧各國的正常司法。目的在于防止僅為提高航空安全之目的而收集的資料被不當使用。
1.3 由于各國的法律體系不同,法律指導必須允許各國享有靈活性,根據其國家政策和做法起草其法律和規章。
1.4 因此,本附篇中所載的指導采用了一系列原則的形式,是從各國提供的國家法律和規章的范本中提取的。可對這些原則中所述的概念進行調整或修改,以滿足各國為保護安全資料制定法律和規章的具體需要。
1.5 在本附篇全文中:
a) 安全資料系指僅為提高航空安全之目的設立的SDCPS中所載,并根據下述3.1款所規定的條件有資格獲得保護的資料;
b) 運行人員系指參與航空運行并能向SDCPS報告安全資料的人員。此種人員包括但不限于飛行機組、空中交通管制員、航空站操作人員、維修技術人員、客艙機組、飛行簽派員和停機坪人員; 附件 13 ATT E-1
23/11/06
c) 不當使用系指為收集安全資料的目的之外的其他目的使用這一資料,即為針對運行人員的紀律、民事、行政和刑事訴訟使用這一資料,和/或向公眾公布這一資料;
d) SDCPS系指處理和報告系統、數據庫、資料交換制度和所記錄的資料,并包括:
1) 附件13第5章中所述與事故和事故征候調查有關的記錄;
2) 附件13第8章中所述強制性事故征候報告系統;
3) 附件13第8章中所述自愿性事故征候報告系統;和
4) 附件6第I部分第3章所述自行公布報告系統,包括自動數據收集系統,以及人工數據收集系統。
注:關于安全數據收集和處理系統的資料載于國際民航組織安全管理手冊(SMM)(Doc 9859號文件)。
2. 總則
2.1 保護安全資料免于不當使用的唯一目的是確保可繼續得到該種資料,以便能夠采取恰當和及時的預防行動,并提高航空安全。
2.2 保護安全資料的目的不是干預各國的正常司法。
2.3 保護安全資料的國家法律和規章應確保在為提高航空安全而保護安全資料的需要和正常司法的需要之間達成平衡。
2.4 保護安全資料的國家法律和規章應防止其被不當使用。
2.5 按規定的條件對合格的安全資料提供保護是國家安全責任的一部分。 No.11
附件 13 — 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調查 附篇 E
3. 保護原則
3.1 安全資料應根據所規定的條件,具備獲得免遭不當使用的保護的資格。所述條件包括但不一定限于:收集資料是為明確的安全目的,且公布資料可能妨礙提供該種資料。
3.2 對每一SDCPS的保護應視其所載安全資料的性質而定。
3.3 應制定正式程序,以便根據規定的條件為合格的安全資料提供保護。
中國航空網 m.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本文鏈接地址:附件13 第九版 第11次修訂(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