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雷暴天氣,北京到深圳的航班延誤近7個小時后,被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Hainan Airlines Company Limited,簡稱“海航”)以“深圳機場關閉”為由宣布取消,但同一時間段卻有其他航班在深圳機場降落。昨天(31)上午,朝陽法院一審認定,因未如實告知航班取消原因,違反了重要事項的告知義務,海南航空公司構成違約,判決其賠償三名乘客額外支出的機票費用840元。
去年7月5日,刑事辯護律師李先生與兩名當事人,準備搭乘海航14時40分由北京飛往深圳的航班,前往深圳參加重大刑事案件的庭審活動。因遭遇雷暴天氣,航班在延誤近7個小時后宣布取消。李先生一行三人遂將海航告上法院要求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5900元。 李先生表示,登機后,海航先是告知因空中管制的原因飛機不能按時起飛。直至晚8時許,海航通知全部乘客下機等待,并于當晚9時30分,通告因深圳機場關閉,該次航班取消,并為他們辦理了退票。但之后李先生卻成功登上南航的一趟航班,被作為特殊旅客安排在晚11點多飛往深圳。 開庭時,海航的代理人對此解釋為,飛機機型、系統以及飛行員資質等多種原因造成在同等條件下有的航班可以飛有的航班不能飛。深圳機場在次日早上4時至7時因跑道維護將關閉,李先生當時乘坐的航班沒有安裝二類盲降系統,不符合飛行條件,且考慮到不能在深圳機場關閉前抵達,因此取消了當晚航班。 朝陽法院認為,海航因天氣原因推遲飛行并告知乘客,其行為不存在過錯。但其后取消航班,系基于其考慮到到達地機場因跑道維護而關閉,就該情況海航并未向乘客如實告知,違反了重要事項的告知義務。在海航取消航班后,亦未考慮到乘客的具體需要,依照有關規定為李先生等人安排一個能夠定妥座位的航班或者簽轉給其他承運人,亦構成違約。就海航的違約行為,致使李先生等人多支出機票費用840元,海航應予賠償。綜上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承辦此案的法官蔡峰指出,本案中,雖因天氣等客觀原因導致履行障礙,但海航在處理航班延遲問題上的不當做法是雙方糾紛引發的主要原因。希望海航今后以此為戒,更加考慮旅客的合理需要,提升服務質量,減少類似糾紛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