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近日大量旅客隨身攜帶充電寶,喀什機場安檢站溫馨提示您,關于攜帶充電寶登機的相關規定。充電寶,是指主要用于給手機等電子設備提供外部電源的鋰電池移動電源。
民航局在《關于民航旅客攜帶“充電寶”乘機規定的公告》中規定,旅客攜帶充電寶乘機時,充電寶只能在手提行李中攜帶或隨身攜帶,不能托運。同時,充電寶額定能量不超過100Wh(瓦特小時),無需航空公司批準;額定能量超過100Wh但不超過160Wh,經航空公司批準后方可攜帶,但每名旅客不得攜帶超過兩個充電寶。
目前市面上常見的充電寶容量大多在3000到15000毫安之間,個別充電寶容量為20000毫安,且大多數充電寶標示的電壓在3至5伏之間。根據額定能量值的公式,20000毫安的充電寶在電壓為5伏的條件下,額定能量值為100Wh,正好達到不用民航公司批準就可攜帶的容量上限。
那我們如何判斷充電寶能否帶上機呢?
充電寶上直接標注額定能量Wh(瓦特小時)
1.額定能量≤100Wh無需航空公司批準
2.100Wh<額定能量≤160Wh經航空公司批準后方可攜帶
3.額定能量>160Wh 嚴禁攜帶
4.未標明額定能量,同時也未能通過標注的其他參數計算得出額定能量嚴禁攜帶
充電寶上沒有直接標注額定能量Wh
1.如果充電寶上標記有電壓(V)和容量安培小時(Ah),可以通過計算得到額定能量的數值:Wh=V×Ah
2.如果充電寶上只標記有毫安(mAh)時,可將該數值除以1000得到安培小時(Ah)。
如:充電寶標稱電壓為3.7V,標稱容量為760“Ah,其額定能量為:760mAh÷1000=0.76Ah3.7V×0.76Ah=2.9W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