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呼和浩特市讀者張女士告訴記者:“今天,我送朋友去呼和浩特白塔國際機場,因為他攜帶多塊攝像機備用鋰電池,過安檢時不讓他通過,險些誤了航班。在此,我想通過貴報給乘客們提個醒,如果攜帶此類電池,最好事先了解一下相關規定!”
隨后,記者來到呼和浩特白塔國際機場。張女士告訴記者:“我朋友姓周,是從外地來這兒辦事的。上午,他的行李在過安檢時被查出有5塊攝像機備用鋰電池。按照規定,他只能攜帶2塊。為不影響登機,他將另外3塊電池交給我,才登上了飛機。” 對此,呼和浩特機場公司綜合管理部助理劉麗莉告訴記者:“根據國際民航組織《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規定,旅客或機組成員為個人自用內含鋰或鋰離子電池芯或電池的便攜式電子裝置(手表、計算器、照相機、手機、手提電腦、便攜式攝像機等)應作為手提行李攜帶登機,并且鋰金屬電池的鋰含量不得超過2克,鋰離子電池的額定能量值不得超過100Wh(瓦特小時)。超過100Wh但不超過160Wh的,經航空公司批準后可以裝在交運行李或手提行李中的設備上。超過160Wh的鋰電池嚴禁攜帶。另外,經航空公司批準的100~160Wh的備用鋰電池只能攜帶2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