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航班延誤問題沸沸揚揚。一提到航班延誤原因,航空公司的解釋幾乎都是“流量控制”和“天氣原因”,極少提及“自身原因”。航班延誤的統計標準及責任劃分,也因種種利益考量,變得撲朔迷離。
所謂“航班延誤”,指航班降落時間比計劃降落時間(航班時刻表上的時間)延遲30分鐘以上或航班取消。與“航班延誤”相對,中國民航“準點率”差強人意,2005年至2009年,“準點率”處于81%至84%之間。 航空公司把航班延誤歸為“天氣原因”和“流量控制”,與真實情況大相徑庭。近日中國民航局發布的《2010年民航行業發展統計公報》顯示,“天氣原因”或“流量控制”在主要航空公司航班不正常原因統計中僅占19.5%和27.6%;航空公司自身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誤在主要航空公司中的占比為41.1%,而在中小航空公司中達到47.9%。 航空公司在解釋航班延誤時極少提及“自身原因”,涉嫌逃避給予旅客經濟補償。2004年中國民航總局出臺的《對國內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誤給予旅客經濟補償的指導意見(試行)》規定,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誤,應根據航班延誤4小時(含)以上不超過8小時、延誤8小時(含)以上不同延誤時間的實際情況,對旅客進行經濟補償。 此前曾有國內某大型航空公司地面服務經理解釋,所謂“航空公司自身原因”,并非完全因航空公司自己造成,其中大部分是因為中轉原因造成的飛機晚點,即因空中管制或者天氣原因導致一個航班晚點后,這架飛機無法及時趕到機場執飛下一個航班,而這是航空公司自身無法解決的。對這樣的說法,有關部門是否認同,應給公眾一個交代。 航班延誤影響航空公司的運行效率和服務質量,涉及航空旅客的切身利益。對于航班延誤原因認定、延誤責任歸屬以及補償標準,都應由相關部門及時給予明確規定,而不應各唱各的調。據稱,中國民用航空局目前已建立了保障航班正常的獎懲機制。如何讓獎懲機制發揮最大效用、切實維護旅客利益,有待在實際工作中認真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