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臺 注意防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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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向國內有關航空單位和國外航空單位提供相應的航空情報服
務。
第五十四條 航空營運人應當具備所飛區域和機場的現行有
效的航空情報出版物,以確保航空器運行的安全。
民用航空器運行應當配備與其飛行任務相適應的航空情報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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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物。
第五十五條 開始飛行前機長應當獲得所有可能影響本次飛
行安全的最新航行通告并根據需要接受飛行前講解服務。
第五十六條 航空情報出版物使用單位應對所使用的航空情
報出版物妥善保管使用,及時修訂更新,確保使用的航空情報出
版物準確、完整和有效。
第二節 航空情報出版物
第五十七條 航空情報出版物分為基本出版物和非基本出版
物。基本出版物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航空資料匯編》、《中
國民航國內航空資料匯編》和《軍用備降機場手冊》及其修訂,
航空資料匯編補充資料和航空資料通報。非基本出版物是指根據
民航發展需要、用戶需要的單性出版物。
《中國民航國內航空資料匯編》包括經批準的機場使用細則
內容。
第五十八條 航空情報出版物由民航總局授權的航空情報單
位編印發行。航空情報出版物應當綜合配套,并保證準確和完整。
第五十九條 航空情報出版物應當逐步實行電子媒介和互聯
網分發,減少紙張發行。
第六十條 航空情報出版物應當以快捷、可靠的方式直接分發
至最終用戶,并建立用戶記錄和分發反饋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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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條 根據國際航空運輸協議,航空情報出版單位應
當與締約國民用航空當局在對等的基礎上免費交換航空情報出版
物。
第六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空資料匯編》是外國民用
航空器在我國境內飛行必需的綜合性技術資料。《中華人民共和
國航空資料匯編》所提供的資料范圍,應當是經國家主管部門批
準對國外開放的機場、航路、設施、服務以及有關的規章制度等
數據和資料。
未編入《中華人民共和國航空資料匯編》的航空數據和資料,
如果需要向外國機構或個人提供,應當由民航總局批準。
第六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空資料匯編》應當參照國
際民用航空公約有關附件的規定和要求,用中、英兩種文字編輯
出版。
第六十四條 《中國民航國內航空資料匯編》是中國民用航
空器在國內飛行時必備的綜合性技術資料,使用中文編輯出版。
《中國民航國內航空資料匯編》不得向外國機構或個人提供。
第六十五條 航空資料匯編中涉及內容的變更,應當發布航
空資料匯編修訂進行修訂,以保持其準確和完整。
航空資料匯編修訂發布后,應當以航行通告的形式予以提示。
第六十六條 有效期超過3個月的臨時變更、有效期不超過3
個月但篇幅大或圖表多的數據資料應當以航空資料匯編補充資料
進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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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資料匯編補充資料發布后應當以航行通告的形式予以提
示。
第六十七條 下列不適宜以航空資料匯編或航行通告形式公
布, 但涉及飛行安全、空中航行、技術、管理和立法以及航空資
料出版物等方面的內容,應當以航空資料通報公布:
(一) 有關法律、法規、程序或設施的任何重大變更的長期預
報;
(二) 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純解釋性或咨詢性資料;
(三) 關于技術、法律或純行政事物的解釋性或咨詢性資料或
通知。
應當以航空資料通報發布的具體內容在本規則附件XX。
第六十八條 航空資料通報不定期印發,航空資料通報應當
按日歷年連續編號,至少每年發布一次現行有效的航空資料通報
校核單。
第三節 航行通告
第六十九條 航行通告的收集、發布和處理工作,分別由民
用航空情報中心、地區民用航空情報中心和機場航空情報室負責
實施,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航行通告。
第七十條 航行通告分為以下系列:
(一) A系列航行通告,用于國際分發,由民用航空情報中心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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際航行通告室發布。
(二) C系列航行通告,用于國內分發,由民用航空情報中心、
地區民用航空情報中心發布。
(三) D系列航行通告,用于地區性分發,由各機場航空情報室
發布至所在地區的民用航空情報中心。
(四) S系列航行通告(雪情通告),應當由各機場航空情報室
直接發至國內有關的航空情報單位。對外開放機場的雪情通告,
由民用航空情報中心國際航行通告室向國外轉發。
(五) V系列航行通告(火山灰通告),應當由相關的民用航空
情報單位直接發至國內民用航空情報單位。需要對外轉發的火
山灰通告,由民用航空情報中心國際航行通告室向國外轉發。
第七十一條 任何時候,遇有下列對飛行有直接重要意義的
情況之一的,航空情報單位應當及時發布航行通告:
(一) 機場/直升機場或跑道的建立、關閉或運行上的重要變
化;
(二) 航空服務(機場、航空情報、空中交通、通信、氣象、
搜尋援救等服務)的設立、撤消或運行中的重要變化;
(三) 空中航行和機場/直升機場的電子或其它助航設施的
設立或撤消,包括任何電子助航設施和地空通信服務的中斷或
恢復工作,更改頻率、已通知的服務時間、識別信號、方向(方
向性設備)和位置的改變,功率增減50%以上、廣播時間或內
容變化、工作不正常或不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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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目視助航設施的設置、撤消或發生的重要變動;
(五) 機場燈光系統的主要組成部分的中斷或恢復工作;
(六) 空中航行服務程序的制定,撤消或出現的重要變化;
(七) 在機動區內重大缺陷或臨時障礙物的出現或清除;
(八) 燃油、滑油和氧氣供應限制和改變;
(九) 可用搜尋救援設施和服務的重大改變;
(十) 標志空中航行重要障礙物的危險燈標的設置、撤消和
恢復工作;
(十一) 需要采取立即措施的規章的改變,如搜尋活動中的禁
區;
(十二) 影響空中飛行的危險情況的存在,包括障礙物、軍事
演習、航空表演、航空競賽、在公布地點外的大的跳傘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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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用航空情報工作規則(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