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虹(化名)欲乘南方航空公司航班赴深圳辦事。當她趕到機場時,登機手續已在7分鐘前停止辦理,汪虹只得再買機票搭乘其他航班。汪虹認為南航侵犯了自己的知情權,要求南航賠償機票款損失1070元,并在機票上做相應注明。近日,長寧區法院駁回了汪虹的訴訟請求。
南航方面在法庭上辯稱:“航班起飛前30分鐘(上海45分鐘)停辦登機手續”作為乘客須知,已通過多種方式告知,逐漸成為生活常識;汪虹無法登機的原因,是沒有慎重選擇購票代理人,責任在自身。
法院查明,汪虹系通過網絡搜尋訂票電話買的機票,經與南航打印提供的根據網站記錄自行生成的電子客票行程單對比,雖然旅客姓名同為汪虹,但南航提供的行程單下方有關于辦理登機手續時間的備注,而汪虹持有的行程單卻沒有。但汪虹持有的行程單背面的“使用說明”則明確提示:“為保障旅客權益,請登錄承運航空公司網站認真閱讀《旅客須知》。”而南航網站上,相關提示在多個明顯欄目中均有明確告知。
法院認為,南航已采取合理方式告知旅客停辦登機手續的截止時間。而汪虹在選擇機票銷售代理商和收取機票時,沒有盡到必要審慎的注意義務,從而既未能取得正規電子客票行程單,也沒有登錄南航網站了解相關內容。因此,汪虹主張的南航侵權行為并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