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生產統計與運輸文件存檔
15.1 生產統計
15.1.1 概述
生產統計是掌握生產情況,分析生產形勢、加強對運輸生產組織領導的必要手段。
15.1.2 日統計
日統計的內容包括:
15.1.2.1 當日出港貨物、郵件的件數、重量;
15.1.2.2 當日進港貨物、郵件的件數、重量;
15.1.2.3 當日地面運輸的出港貨物件數、重量;
15.1.2.4 當日地面運輸的進港貨物件數、重量;
15.1.2.5 當日收運貨物的件數、重量、收入;
15.1.2.6 當日交付貨物的件數、重量、收入;
15.1.3 月統計
由各部門根據日統計的數字,按月匯總制表,逐級上報。
15.2 運輸文件的存檔
15.2.1 運輸文件
15.2.1.1 運輸文件是生產統計、運輸結算、責任明確、查詢賠償等工作的重要依據。各航站應以航班為單位保存進、出港航班的文件并編號存檔。
15.2.1.2 應保存的航班文件包括以下內容:
1) 出港航班:貨運單、貨郵艙單、貨郵裝機檢查單、郵運結算單、貴重物品交接單、特種貨物機長通知單、貨物不正常運輸記錄等。
2) 進港航班:貨運單、貨郵艙單、貨物分批單、貨物不正常運輸記錄等。
15.2.2 運輸文件的保管期限
15.2.2.1 貨運內部交接環節的各種單據、載重表保存1年。
15.2.2.2 進出港航班的文件,查詢差錯事故的往來電報、信函、貨物運輸事故簽證、貨物托運書、包機申請書、包機協議書等保存期限不低于3年。貨運單財務聯保存5年,其余各聯保存3年。
15.2.2.3 銷售日報、保險日報和消號登記本應按月裝訂成冊,保存3年。事故記錄統計、航班運輸生產統計保存3年。
15.2.2.4 賠償貨物案件的有關材料應在賠償處理完畢后保留3年。
15.2.3 運輸文件的保管要求
各單位保存各自業務相關的文件;當運輸文件是由電子系統或計算機系統保存時,必須方便以打印方式再復制。
15.2.4 運輸文件的銷毀
15.2.4.1 運輸文件保管期滿,可以銷毀,或作其它處理。在保管期滿時, 如尚有查詢事項或未了索賠,應將有關業務文件抽出另行保存。處理完畢后按規定處理。
15.2.4.2 運輸文件在銷毀前,應經有關部門主管人員批準,并填寫銷毀記錄。記錄應寫明運輸文件的種類、起訖日期、處理日期及方法。經手處理人員應在記錄上簽字,并應長期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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