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臺 注意防騙
網曝天貓店富美金盛家居專營店坑蒙拐騙欺詐消費者
7.19.2.3 國外發來的AOG航材、商業發票一般都同貨運單附在一起。商業發票是海關征稅放行的憑證,必須妥善保管,不得遺失。凡因發票遺失,造成通關不及時而壓庫,不得向收貨人收取倉庫保管費,并應提供收貨人方便,允許從包裝中取出發票報關,如由于收貨人不及時提取而壓庫,則按規定核收倉庫保管費。
7.19.2.4 AOG航材價值昂貴,均系用外匯購置,應嚴格把好運輸、裝卸、交接、倉儲環節,防止破損、丟失、短缺等事故發生。
7.20 作為普貨運輸的鋰電池
7.20.1 條件限制
公司只接收商業包裝的非危險品手機鋰電池運輸,交運的鋰電池及鋰電池組如果符合如下所有條件可按非限制性物品(非危險品)運輸。如果下述任一條件無法滿足,則禁止收運。
7.20.1.1 對鋰含量的限制
1) 對于金屬鋰或鋰合金原電池,鋰含量不得超過1g;對于鋰離子原電池鋰當量含量不超過1.5g。注:原電池亦稱做電池芯。
2) 對于金屬鋰或鋰合金電池,鋰總含量不超過2g,對于鋰離子電池鋰當量含量不超過8g。
3) 上述“鋰含量”是指鋰金屬或鋰合金電池的陽極上具有的金屬鋰的量。而對于鋰離子電池,以克為單位的“鋰當量含量”的計算方法是以0.3乘以額定容量的安培小時。例如:某手機鋰離子電池的額定容量是800mah(800毫安小時),則其“鋰當量含量”為:0.3 X 0.8(安培小時)=0.24克。
7.20.1.2 符合UN測試要求
每個類型的原電池及電池,經測試證明其符合《聯合國危險物品運輸試驗和標準手冊》第3部分38.3款(以下簡稱UN38.3測試)的所有要求。
7.20.1.3 包裝要求
1) 除非安裝在設備中(如安裝在手機、照相機、對講機、筆記本電腦等),電池及原電池必須單獨包裝以防短路,并裝于堅固的外包裝內。
2) 除非安裝在設備中,每個包裝件如果裝有超過24個原電池或12個電池,必須還要滿足以下要求:
(1) 每個包裝件必須用標記說明內含鋰電池及包裝件破損時應采取的特殊措施。
(2) 每票貨必須有隨機文件來說明包裝件中裝有鋰電池及包裝件破損時應采取的特殊措施。
(3) 每個包裝件必須能承受任何取向的1.2m的跌落試驗, 而不損壞包裝件內的電池或元電池,并沒有改變其中電池的位置以至電池與電池(或原電池與原電池)互相接觸、沒有電池自包裝件中漏出。
(4) 除非鋰電池安裝在設備中,否則每個包裝件的毛重不得超過30kg。
7.20.2 收運程序
7.20.2.1 檢查托運人文件
1) 符合UN38.3測試要求的測試報告(具體要求見下述“托運人測試報告及認可)
2) 1.2米跌落試驗報告及應急措施文件。鋰電池與設備包裝或安裝在一起運輸時不需要此報告及文件。每個包裝包含少于24個鋰原電池或12個鋰電池時不需要此報告及文件。
7.20.2.2 檢查包裝
包裝上應標記警告性說明。國際運輸中應標記:“Attention: Lithium batteries contained. If leakage or damage, _______measures must be taken.”
或類似內容;國內運輸中應標記“內含鋰電池,如發生破損或泄漏,應采取―――措施”或類似內容。
7.20.2.3 貨運單的表示方法
符合非限制性物品規定的鋰電池,應在貨運單的貨物品名欄(Nature and Quantity of Goods)內注明:國內運輸“根據DGR A45特殊規定,屬非限制性物品”或“Not restricted, as per special provision A45”。
7.20.3 托運人測試報告
7.20.3.1 托運人應提供的測試報告(UN38.3測試及1.2米跌落試驗)可由電池生產商提供,也可由公司認可的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提供。
7.20.3.2 符合UN38.3測試標準的測試報告包括下述兩部分:測試結果、測試程序報告。
7.20.3.3 UN38.3測試報告是否符合規定,應由貨運分部品質室認可。認可程序如下:
1) 各收運部門需在發貨前一到兩天將托運人提供的UN38.3測試報告報貨運分部品質室;
2) 貨運分部品質室對測試報告進行評估,然后將意見反饋至收運部門。各航站收運部門應存檔貨運分部品質室已認可的電池型號;
3) 發貨人在辦理手機電池托運時必須提前通知我司貨運人員,并提供檢測報告復印件隨附在托運書后,要求在托運書上申明所托運的貨物與檢測報告內容吻合以及檢測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同時,發貨人或貨運代理人將一份檢測報告復印件隨貨運單一起到機場辦理托運手續,以便機組人員檢查時能夠迅速的出示。在實際操作當中一旦有手機鋰電池運輸,我司當地貨運航班保障人員須在貨物裝機之前事先向機組人員進行符合性說明,并提供產品檢測報告。如當地無我司貨運人員,由當地機場貨運代理單位負責向機組人員說明情況并提供檢測報告;
4) 貨運分部品質室將不定期地對所認可的測試報告中的電池型號通知公司所有航站;
5) 各單位在手機電池運輸中如遇其他特殊情況或問題,可咨詢我司當地貨運處或貨運分部值班員。
7.21 1 特種貨物機長通知單
7.21.1 一般規定
7.21.1.1 根據國際航協關于特種貨物運輸的規定,特種貨物裝機后必須填開特種貨物機長通知單。在航班離港前送達機長簽收。當空中出現緊急情況時,機長可以根據該通知單上所列裝載的特種貨物種類、數量及裝載位置采取相應處置措施。
特種貨物機長通知單樣式附后,見第7.23節表5。
7.21.1.2 下列特種貨物裝機后應填制特種貨物機長通知單:
1) 危險物品;
2) 活體動物;
3) 鮮活易腐物品;
4) 槍械、彈藥;
5) 靈柩;
6) 活人體器官;
7) 貴重物品等。
7.21.2 特種貨物機長通知單的填寫
7.21.2.1 裝機站:裝機站的全稱;
7.21.2.2 航班號:裝載特種貨物的航班號碼;
7.21.2.3 離港日期:航班離港日期;
7.21.2.4 飛機注冊號:裝載特種貨物的飛機號碼;
7.21.2.5 填寫人:填寫人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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