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多位明星里程被盜刷一事,有分析認為可能是明星的個人信息被買賣或粉絲通過一些途徑獲得明星的身份證信息后,在航空公司app中申請了會員;或者背后有一套倒賣明星里程給粉絲的產業鏈。
因此,界定里程換機票行為的法律責任,需要分情況來考慮。如果機票是向代理購買,本人對盜刷里程一事不知情,購買人就不涉及法律問題。但如果是粉絲自己盜取了明星信息進行了系列操作,可能會觸碰到法律底線。中國人民大學法學教授劉俊海表示,從民事上來說,可能造成侵權。
“按照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未經他人允許,損害他人的人身權益和財產權益,給他人造成損害的必須要承擔民事責任,包括停止侵害,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甚至還要返還財產,恢復原狀,我們討論的案例而言,這些粉絲不管主觀上出于明知違法而故意為之的惡意行為,還處于應當知道明星有人身財產權利,但故意漠視他人的個人隱私信息,肆意踐踏人家明星的財產權益,即使他不懂法,沒有誰侵權責任法,主觀上也是有重大過失的。”劉俊海表示。
北京煒衡律師事務所律師張遠認為,從刑事責任上來說,這種行為可能會構成詐騙罪或盜竊罪。“在司法的實務中我們會去看定哪一方作為一個受害人,如果說是把航空公司作為一個受蒙蔽的一方的主體,然后把里程在法律上面來說可以作為一個虛擬財產來認定,那么我們是可以定是詐騙的。但如果說是把像吳磊或者是像江映蓉他們這些明星,他們的里程是在他們的一個會員卡或者是賬號下面的這樣的話,他被其他人相當于是隱蔽的方式然后竊取走了,他就會成為一個盜竊罪的受害人。具體定什么樣的罪名的話,要看公安可能對嫌疑人更多的詢問,中間的各個環節里面誰應該承擔什么樣的一個責任,把這個捋清楚了以后來認定。”
劉俊海認為,航空公司在其中的責任,同樣需要考慮其是否已經盡到了應盡的義務。“航空公司有沒有承擔民事責任的可能性?這種可能性當然是有的。如果在核對明星的身份或者登錄的用戶名和密碼的時候,沒有盡到必要的安全保障義務,那么航空公司主觀上就有過錯了,關鍵就在于航空公司是否盡到了一個具有通常智商和倫理觀念的機票、銷售者或者航空公司的服務提供者應當盡到的合理注意義務。”劉俊海進一步說到。
今年五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在下一步主要工作安排中指出,將制定《個人信息保護法》,張遠表示,在相關法律進一步完善后,類似的盜刷、買賣明星行程等行為也許會得到遏制。“國家的個人信息的法律實際上也現在都還沒有太完善,只是會對一些違反國家規定、非法去提供或者是去銷售這種個人信息這種有罪名。但是本身在采集、使用多個渠道、使用的相應的法律法規,我覺得現在的話還是有待完善,未來的話應該是能夠可期待我們有《個人信息保護法》。”張遠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