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電寶只能在手提行李中攜帶或隨身攜帶,嚴禁在托運行李中攜帶。
充電寶額定能量不超過100Wh,無需航空公司批準;額定能量超過100Wh但不超過160Wh,經航空公司批準后方可攜帶,但每名旅客不得攜帶超過兩個充電寶。
嚴禁攜帶額定能量超過160Wh的充電寶;嚴禁攜帶未標明額定能量同時也未能通過標注的其他參數計算得出額定能量的充電寶。
不得在飛行過程中使用充電寶給電子設備充電。對于有啟動開關的充電寶,在飛行過程中應始終關閉充電寶。
鋰電池、充電寶額定能量的判定方法
若鋰電池、充電寶上沒有直接標注額定能量Wh(瓦特小時),則鋰電池、充電寶額定能量可按照以下方式進行換算:
如果已知鋰電池、充電寶的標稱電壓(V )和標稱容量(Ah),可以通過計算得到額定能量的數值:
Wh= V x Ah
標稱電壓和標稱容量通常標記在鋰電池、充電寶上。
如果鋰電池、充電寶上只標記有毫安時(mAh),可將該數值除以1000得到安培小時(Ah)。
例如:鋰電池、充電寶標稱電壓為3.7V,標稱容量為760 mAh ,其額定能量為:
760 mAh &pide; 1000 = 0.76Ah
3.7V×0.76Ah=2.9Wh